五、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一)改革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贯彻落实好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各层次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三)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事权和支出责任。落实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提高市、县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基础性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新型城镇化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切实抓好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各地要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公安、发改、人社、财政、教育体育、民政、国土、住建、农业、林业、卫计、统计、法制等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联络协调机制及相应办事机构,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