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本市投资经商、创业的合法投资经商、创业法人代表及经工商部门确认企业合伙人、出资人、股东等凭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执照或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出具的是企业合伙人或出资人或股东的证明材料、迁入人员户口身份证件等,可以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落户。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四)在本市购买(自建)商品房或购买商铺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的人员,凭房产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或房产按揭相关资料、迁入人员户口身份证件等,可以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落户。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其中购买商铺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的,须落房产所在地派出所公共集体户。
(五)在本市市辖区的务工人员,凭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参加当地城镇社会保险凭证材料、迁入人员户口身份证件等, 可以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落户。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六)户籍在长沙、湘潭二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居民,凭在株洲市辖区的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凭证材料、迁入人员户口身份证件等,可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株洲市市辖区城镇。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第三十八条 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的人员,凭评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城镇。其中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第三十九条 考取高校、职业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需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的,凭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录取花名册)及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在省内迁移的为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
户口在农村地区的高校、职业院校生在入学时未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毕业时因工作等正当理由可以就地将户口迁往城镇地区。
第四十条 高校、职业院校学生因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凭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户口迁入凭证材料、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父母现户籍地、工作单位所在地、创业地、转入学校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