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市区内户口迁移条件及手续
实施范围为: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常住户口居民,在该区域范围内(即市区范围内)可按本章相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
其中,符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按本章政策办理户口迁移。
第四十一条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符合条件的,需完备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随迁人员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已记载家庭成员关系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夫妻、父母与子女之间、(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公爹(婆)与儿媳或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相互迁移。其中,由长清区、章丘区迁往其他五区,以及市区范围内迁往农村地区限“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和夫妻投靠”(按第四十六条规定办理)。符合条件的,需完备以下申报材料:
(一)被投靠人申请(需经被投靠人、投靠人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五)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已记载家庭成员关系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事业等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在工作地居住的人员及配偶、未婚子女;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动或招录人员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未婚子女,在现产权住房或使用权住房落户,或由原单位集体户迁往现单位集体户(仅限本人迁入)。符合条件的,需完备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县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的调动录用或聘用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或用人单位聘用、招收合法有效劳动合同;
(四)亲属关系证明(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动或招录随迁人员,户口簿已记载家庭成员关系的不再提供);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需写明单位意见和落户详细地址)。
第四十四条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至社区集体户,上述人员符合落社区集体户的,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