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派出所在办理人才和护理人员落户手续时,对手续齐全的保证一次办结。对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迁入实际居住地的人户分离人口,不得以不办理居民身份证或拒迁其他实际居住人员户口为由,拒绝相关当事人的办户申请。
4、对中专以上院校毕业生毕业两年择业期内不开具准迁证的,入户地派出所要向申请人提供迁入地址等相关信息,协助迁出地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
5、2015年5月1日我市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件、法律文书中不再标注居民户口性质,以前出具的户籍证件、法律文书中的户口性质不再具有证明公民身份意义。
6、针对城镇迁往农村的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7、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符合迁移条件的居民可以在城乡之间迁移。在拆迁改造、村民产权登记、土地确权等特殊时期,应根据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办理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