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农村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1、入户条件
生活基础转向农村并实际居住在农村,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迁入。
2、所需材料
(1)本人的书面申请;
(2)本人的宅基地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社区民警出具的实际居住的调查报告;
(4)村委会出具同意入户的证明;
(5)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本人及其他迁入人员的关系证件或证明。
(二)投靠农村籍父母、子女、配偶入户
1、入户条件
生活基础转向农村并实际居住在农村,其父母、子女、配偶有一方是农村籍户口的,可申请将其户口迁入。
2、所需材料
(1)本人的书面申请;
(2)本人及投靠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本人及投靠人员的关系证件或证明;
(4)社区民警出具的实际居住的调查报告;
(5) 村委会出具同意入户的证明。
(三)办理时限及流程
1、市外迁入的,申请人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报县(分)局治安户政部门,县(分)局治安户政部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由派出所打印准迁证,申请人凭准迁证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迁移户口。
2、市内移居的,申请人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当场办理。
四、有关工作要求
1、针对引进人才落户和护理人员落户城镇的,除以上申请材料外,不得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他材料;
2、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公安机关应通过公安人口信息系统查验申请人的户籍信息和迁移证件信息,可以通过教育、人社等部门相关网站网上核验(或个人提交认证报告)等方式核查申请人毕业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称任职资格证书等证件的真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