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投靠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另一方的;
(二)本市农村子女或者市域外未婚子女投靠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的;
(三)本市夫妻一方服兵役,另一方投靠其中一方父母的;
(四)父母投靠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子女的。
第八条在城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法人机构以及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非法人组织设立集体户的,不限制集体户人数。合法稳定就业人员可以在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在公安派出所设立社区集体户,既不符合家庭户又不符合单位集体户落户条件的外来人员可以在社区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建制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2015年9月29日市政府印发的《威海市居民户口迁移管理办法》(威政发〔2015〕20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