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威海市政府印发《威海市居民户口迁移管理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2015年9月29日市政府印发的《威海市居民户口迁移管理办法》自新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威海市居民户口迁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居民户口管理,促进人口合理流动,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向城镇迁移户口和市域外居民向本市城镇迁移户口的,适用本办法。本市城镇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户口的,按照现行迁入地户口迁移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居民户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民户口迁移管理工作。第四条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
(一)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或者已经签订网签预售合同和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租住房管部门直管公房、政府公共租赁房、政府廉租房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登记常住户口时,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一并登记。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合法稳定就业。
(一)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考录、招聘和调动的;
(二)中国公民取得《威海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本市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按照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或者经省级高等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转到本市学习的学生;
(五)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申报年报并且公示的;
(六)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当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可以在城镇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