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社会服务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参加本市无偿献血,每100ml全血加0.5分,每 个治疗量血小板加1.5分,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四条 积分落户实行集中统一办理,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 局 每 年 通 过 青 岛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网 站 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积分落户办 理时间、受理地点及相关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按以下程序进行网上申报:
(一)申请积分落户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青岛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网上办事”栏目中 “积分落户” 版块,使用本人身份证号和社保查询密码登录认证,填报个 人申报信息。
(二)个人申报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积分指标信息两部 分。基本信息填报完成,系统自动判断是否符合基本条件要 求,符合则进入积分指标项目填报页面,否则系统自动提示 不符合要求。积分指标信息页面包括指标信息填报和证明材 料上传。申请人需按要求逐项填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图 片,填报完成后,系统自动初评各指标项积分和总积分。
(三)初评总积分达到100分以上 (含100分)的,保 存提交信息,完成网上报名,可向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正式递交申请材料。
第六条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立积分落户申请受 理窗口,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受理积分落户材料 审,并通过积分落户信息系统对申请人赋分,或直接将复审 情况反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复审情况,确定最 终积分,并按照积分高低对申请人进行排名和公示。积分相 同者,按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长短排名。
第九条 积分公示结束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 申请人积分排名和年度积分落户指标总量,在市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网站公示拟落户人员名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举报或投诉,经核查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对采取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5年 内不再受理其申请。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 任。空缺的落户名额按照积分排名依次递补。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公布拟落户人员名单,获得落户资格申请人登陆网上系统自 行打印积分落户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