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拟落户人员凭积分落户卡到拟落户地公安分 局办理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户口准迁手 续,需提供材料包括:
(一)积分落户卡;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落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 明。落户时提供每人一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十六周岁以上人员);
(四)未婚声明 (限随迁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
第十三条 加强积分落户工作纪律监督,对工作人员弄 虚作假、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 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中相关指标释义:
(一)市区:包括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 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即墨区、红岛经济区。
(二)合法固定住所:指申请人本人具有落户条件的商品住宅。
(三)山东省居住证:在青岛市市区有效的 《山东省居住证》,年限计算含2016年1月1日后执行国务院 《居住证 暂行条例》后的居住登记期。
(四)缴纳社会保险:指在本市正常缴纳的社会保险, 补缴的社会保险不予认可。缴纳年限自报名首日的上月开 始,往前累积计算,其中最近1年社会保险需连续缴纳。
(五)未婚:不包括离异、丧偶。
(六)未成年子女:依据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有关规 定,是指未满18周岁人员。
(七)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本数。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8年6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 至202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