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部门责任。各县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总体安排、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调统筹;公安部门负责落实户籍管理政策规定,做好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为顺利推进改革提供保障;建设和房管部门要根据城镇发展需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农业、林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土地、林地、林木的承包经营和农村宅基地、农房处置的相关政策,引导依法流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促进新落户人员就业,及时参保;民政部门负责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及优抚等相关政策;教育部门负责制订城镇新落户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等的相关政策;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积极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政策,为城镇新落户人员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涉及转户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落实。各相关部门必须根据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职能尽快制订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
(三)积极宣传引导。各县区、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深入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保障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四)强化督导检查。要坚决防止因不落实政策或因没有制定相应的配套改革措施以及人为设置障碍等原因,而影响到户籍制度改革的整体进程。要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以确保各项工作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