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养老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规范接入城镇养老保障体系。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五)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六)完善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制度。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快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优化卫生机构布局,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七)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符合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原农村五保对象纳入城镇“三无”人员保障范围,需要集中供养的进入当地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八)建立健全优抚安置制度。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其子女服兵役期间落户城镇的,子女退役后享受所在地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其抚恤和生活补助从其落户城镇后次年开始执行城镇标准。
(九)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制。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全面推进“三房合一、租售并举”,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拓宽住房保障渠道,重点解决已稳定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住房问题。
(十)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机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顺利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