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被评为县级以上先进个人的落户
被评为县级以及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享受县级以上劳模待遇)、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等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可根据本人意愿,在相应居住地址或投靠地址申请落户,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按家庭户立户办理,其共同实际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以上均包含养、继关系)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县级以及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等荣誉证明材料;
(三)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16周岁以下无需提交居民身份证);
(四)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迁入时需提供被投靠方书面出具的同意接收落户证明。被投靠方属家庭户的,由被投靠方户主本人出具;被投靠方属集体户的,由单位出具,并提交集体户户主的居民身份证、集体户口簿;
(五)无需提交无房证明;
(六)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地址,不得提出申请,不予以办理。
八、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以及我市引进优秀、紧缺人才的落户
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入选市级以上优秀人才库以及我市引进的各类优秀人才、紧缺人才,可根据本人意愿,在相应的居住地址或投靠地址申请落户。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按家庭户立户办理,其共同实际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以上均包含养、继关系)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16周岁以下无需提交居民身份证);
(四)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迁入时需提供被投靠方书面出具的同意接收落户证明。被投靠方属家庭户的,由被投靠方户主本人出具;被投靠方属集体户的,由单位出具,并提交集体户户主的居民身份证、集体户口簿;
(五)无需提交无房证明;
(六)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地址,不得提出申请,不予以办理。
九、本辖区暂时无处落户人员的户籍管理
公安派出所应当确定一个实际存在地址(一般为公安派出所所址)作为乡(镇、街道)公共地址,也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按照划分的警务网格确定实际存在地址(一般为乡、镇、街道或社区、村居地址)作为警务网格辖区内的公共地址,用于登记本辖区暂时无处落户人员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