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房东和承租人依法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东及承租人有关材料
1.房东及其见证人到公安派出所当场签署《同意租赁房屋承租人落户意见书》(附件);
2.承租人申请落户的书面报告;
3.承租人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连续缴纳养老保险两年以上,且在申请迁入时缴存状态仍正常;
4.房东、承租人本人及其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5.承租人本人落户时,应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县(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无房证明;投靠承租人落户时,应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承租人、投靠人以及投靠人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县(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无房证明;
(三)公安派出所提供的有关材料
1.房东向公安派出所签订的治安责任保证书;
2.租赁房屋及承租人在福建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中已登记;
3.社区民警调查出具的调查核实报告;
(四)其他条件
1.拟迁入人员在本县(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没有登记户籍;
2.申请时在本县(市、区)中心城区范围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不予办理;落户后在本县(市、区)中心城区范围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住所的地址内;
3.租赁经营性商品房(非住宅用房)或租赁房屋用来经营以及租住集体宿舍或与他人合租成套住房的,不予办理;
4.租赁房屋使用权发生转移,符合迁入条件的新承租人要求户口迁入而原承租人住户户口未迁出的,不得办理户口迁入,直至原承租人住户户口全部迁离。
六、各类特长生、优秀生等的落户
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公办普通中学拟招收的各类特长生、优秀生等,可申请迁入学校集体户落户,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录取通知书或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学生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16周岁以下无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学校集体户户主的居民身份证、集体户口簿;
(四)学校书面出具的同意接收落户证明;
(五)无需提交无房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