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已婚子女申请投靠父母落户(被投靠的父母是集体户的,不得申请投靠落户)
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之一;
(2)书面申请报告;
(3)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
(5)子女的结婚证;
(6)父母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是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者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的,且父母户内无子女的,可以申请1名已婚子女及其配偶办理投靠父母落户。
凡满足条件及材料齐全的,由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后,报公安派出所领导核准、办结。
(三)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之一;
2.书面申请报告;
3.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成年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
5.被投靠一方属于单位集体户的,应当提交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投靠人在本县(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无房证明。经审批同意后,应当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立家庭户。
凡满足条件及材料齐全的,由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结。
(四)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投靠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落户(被投靠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是集体户的,不得申请投靠落户)
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1.当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②-⑦之一时,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16周岁以下无需提交居民身份证);
(3)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关系证明。
2.当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是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1)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
(2)本县(市、区)区域内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就读证明;
(3)书面申请报告;
(4)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16周岁以下无需提交居民身份证);
(5)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关系证明。
凡满足条件及材料齐全的,由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后,报公安派出所领导核准、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