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拆迁安置协议;
(六)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公民具有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七)集资住房证明材料。
四、进一步放宽公民投靠落户的条件
(一)夫妻投靠落户
不受年龄、婚龄、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或者集体户(人才派遣单位、人才中介机构、人才储备机构、已撤销企业单位等非直接用工单位集体户除外)等限制。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结婚证;
4.被投靠一方属于单位集体户的,应当提交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投靠人在本县(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无房证明。经审批同意办理夫妻投靠手续后,应当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立家庭户。
凡满足条件及材料齐全的,由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结。
(二)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1.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16周岁以下无需提交居民身份证);
(3)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
(4)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5)未满18周岁子女,父母双方已离婚,需办理投靠抚养方落户的,还应当提交确定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落户;需办理投靠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6)被投靠一方属于单位集体户的,应当提交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投靠人在本县(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无房证明,并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立家庭户。
凡满足条件及材料齐全的,由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结。
2.已离婚子女申请投靠父母落户(被投靠的父母是集体户的,不得办理投靠落户)
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之一;
(2)书面申请报告;
(3)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
(5)离婚证明。
凡满足条件及材料齐全的,由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后,报公安派出所领导核准、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