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转变农村、社区管理模式。对条件成熟的、符合改居民委员会标准的城中村和城边村,实行“村改居”。按照便于管理服务、便于居民自治、便于社区功能发挥原则,科学合理设置社区。原则上城市按2000-4000户、城镇按700-2000户、农村按300-1500户常住居民的规模设置社区。新建商品住房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农村拆迁新建小区和移民新区,凡达到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条件的,应及时组建社区。建立健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居(村)务监督委员会,调整充实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群众文化等各类居(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以及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依法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推选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等义务服务负责人,构建能满足居民群众服务需求的社区群众自治组织。稳妥推进农村政企分开、政府公共服务和居民自治管理分开,加快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实现集体资产管理与社会事务管理相分离。对经济和就业非农化水平超过70%的农村新型社区,纳入城镇化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新设镇或街道办事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保障机制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进办”,设在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此方案。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推进新型城镇化领导机构,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市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指导协调。同时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统筹推进的实施意见,加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确保完成全市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市推进办)
(二十)完善政策体系。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1+N”政策体系,以本《方案》为“1”,以户籍制度改革、农业转移人口权益保障、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等若干政策为“N”,深化政策研究,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制定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专项规划;市教育局负责制定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权利的实施办法;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各地完善户籍迁移政策,规范户口登记管理,牵头组织开展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城市社区管理、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地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配套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完善包括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督促企业依法为农业转移人口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完善转户居民和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办法;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负责指导各地出台解决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的实施办法;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各地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指导各地探索制定农业转移人口农村权益依法自愿退出机制;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卫生服务机构的规划设置;市统计局负责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信息统计,收集各方数据,实现数据的集中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