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建立信息体系。以县区(含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单元,健全农业转移人口统计制度,按照“分类采集、统一管理”的原则,定期统计外来务工人员数据,逐步建立完善农业转移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人口统计、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房屋租赁、救助抚恤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跨部门跨地区数据资源共享,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关挂钩机制提供数据保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做好常住人口、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农民工等相关数据的衔接。建立人口基础信息库和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探索构建诚信积分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十二)督促检查考核。开展非户籍人口特别是进城农民落户年度动态监测和跟踪分析,通过采取专项督查、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完善政策,强化政策实施效果。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纳入新型城镇化工作考核,调整优化考核指标,科学反映各地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工作水平。健全工作督促检查机制,对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特别是户籍、土地、教育、财政、社会保险等群众关注度高的政策,要建立台账清单,明确完成时限,定期督导,确保各级各部门按计划推进各项重点工作。强化审计监督,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全市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重点关注各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推进办)
(二十三)深入引导宣传。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宣传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内容,提高政策的群众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及时总结提炼城镇化综合试点及各地经验做法,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