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申请;
2、建设部、工商总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加盖有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购房发票;
3、原籍户口薄、身份证。
办理程序和时限。由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审核,自收到公民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三)公民购买商品房,因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申请落户应提供的材料:
1、个人申请;
2、建设部、工商总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加盖有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购房发票,辖区派出所出具的《实际居住确认书》;
3、申请入户前一年的物业管理费用票据(含水、电费,物业管理费);
4、原籍户口薄、身份证。
办理程序和时限。由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审核,自收到公民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四)公民租赁公房申请落户应提供的材料:
1、个人申请;
2、《公用房屋租赁证》(租赁期限在半年以上);
3、派出所出具的《实际居住确认书》;
4、原籍户口薄、身份证。
办理程序和时限。由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审核,自收到公民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五)公民租赁私房申请落户应提供的材料:
1、个人申请;
2、《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在半年以上);
3、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出租人的身份证;
4、派出所出具的《实际居住确认书》;
5、原籍户口薄、身份证。
办理程序和时限。由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审核,自收到公民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