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落户。在我市市辖镇(城市区域以外)、县辖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1)有合法产权住所;(2)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3)有合法稳定就业并交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年以上。在我市市辖区(城市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1)有合法产权住所;(2)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租借、寄住)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3)有合法稳定就业并交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年以上。
2.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在校期间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也可以不迁移户口,毕业或在外地就业落户后,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者迁入我市的就(创)业地,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3.退出部队现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和士官,在实际居住生活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租借、寄住)的,可根据本人意愿登记常住户口。
4.举家在市辖区(城市区域)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农村籍人员,在实际居住生活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租借、寄住)的,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市辖镇(城市区域以外)、县辖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租借、寄住)的农村籍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5.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需要的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在我市市辖区、建制镇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6.引导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对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根据其意愿,允许保留其在原籍地的农村集体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对于在我市从事社会服务(环卫、快递、护理、家政、保安、酒店服务等)行业一年以上农村转移人员,可在实际居住生活的市辖区(城市区域)、建制镇镇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在农村地区实行来去自由的户口迁移政策。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5〕12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宝政发〔2015〕32号)精神,凡2015年3月19日以后办理了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可将户口迁移至进城落户前户籍所在地。(市公安局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