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宝鸡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3)

户口政策2018-07-09李天扬老师

(五)放宽投靠类落户条件。具有我市市辖区、建制镇户籍的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相互投靠落户,无年龄限制。放开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投靠落户限制。特殊情况投靠落户由公安机关研究。(市公安局牵头)

(六)市辖区内实行户口自由迁移政策。具有我市市辖区(城市区域)户籍的人员,可以在市辖区内自由迁移户口,对于无落户地址的可在社区集体户落户(户口登记在镇街专门集体户人员不适于此项规定)。(市公安局牵头)

(七)全面放开县辖建制镇户口迁移政策。凡有意愿在我市县辖镇镇区落户的,可将户口迁移至我市县辖镇镇区落户,对于无落户地址的可在社区集体户或镇区集体户落户(户口登记在镇街专门集体户人员不适于此项规定)。(市公安局牵头)

(八)放宽回原籍落户限制。凡户籍曾经登记在我市的人员,可以将户口迁移至原户口登记地;凡原籍为我市的人员因婚嫁关系解除需要迁移户口的,可以将户口迁移至原户口登记地。以上人员无具体落户地址的可在社区集体户或镇区集体户落户。(市公安局牵头)

(九)设立小区集体户。在民政部门正式命名街路巷名称且居民小区在辖区派出所申请备案,经审查符合设立集体户条件的,派出所应及时设立小区集体户(小区集体户是指以小区所在地址作为落户地址设立的集体户,由小区物业指定专人协助管理)。对于购买商品房且已入住满一年,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的,可在小区集体户落户;房屋产权发生变更后,登记在房屋地址的户口未迁出的,派出所可将其户口迁移至所在小区集体户,确保房屋所有人及时办理户口登记。(市公安局牵头)

(十)设立镇区集体户。在没有设置社区居委会的建制镇设立镇区集体户,为本辖区无自主产权住房、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人员解决落户地址问题。镇区集体户由镇政府明确公共地址设立集体户并指定专人协助管理。(市公安局牵头)

三、制定实施配套政策

(十一)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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