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户口迁移新政策,浙江户口省内省外迁移手续解读(3)

户口政策2018-09-02李一老师

2.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后,被收养人未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由收养人凭《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被收养人常住户口登记。被收养人已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由收养人凭《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三、依法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按规定凭《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原则,向有关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有关公安派出所不得以未交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登记证(卡)、再生育证、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凭证、违反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或收据以及村(社区)同意落户证明、未落户证明等材料为由,不予或者拖延办理。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出生后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应当按前述规定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凭《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因父母双方均死亡、失踪等原因确实无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村(社区)出具的无户口人员出生情况证明等材料,向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应当按前述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或者事实收养公证,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其中,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当事人私自收养弃婴(儿童)但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可以转拟落户地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以非亲属关系在当事人户内办理该弃婴(儿童)的常住户口登记。

(四)因失踪或者死亡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向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虽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但因疑似失踪或者疑似死亡原因而被注销户口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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