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规定制度及户籍中心电话(21)

户口政策2018-06-04三水老师

(一)子女未满10周岁的,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持双方书面申请,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二)子女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后,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持双方书面申请,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三)子女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未满6周岁的,由公安派出所所领导核准后办理;超过6周岁的,经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给予办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正在服刑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二)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三)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四)刑事案件尚未审结;

(五)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已批准变更姓名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批准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变更前的姓名。

第一百二十七条《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曾用名项目记载姓名更改人最近一次的曾用名。

第二节性别

第一百二十八条申报户口登记的性别,应当按照《出生医学证明》上的性别填写“男”或“女”,《出生医学证明》上未确定性别的,由父母双方确定后填写。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民实施变性手术或者性别矫正后要求变更性别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逐级报设区市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一)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变更性别的书面申请;

(二)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文书。

监护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申请变更人关系证明。

公民性别变更更正后,公安机关应当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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