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报到证(指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者《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下同);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者《劳动合同》或者《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三)《户口迁移证》;
(四)《毕业证书》。
录取时户口未迁往院校的本省籍毕业生,离校时已在我省落实就业单位,提交第(一)、(二)、(四)项材料,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网上迁移手续。
录取时户口未迁往院校的本省籍毕业生,离校时已在外省落实就业单位的,提交前款第(一)、(二)、(四)项材料,向原籍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签发《户口迁移证》。
第一百零四条待就业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在我省落实就业单位,要求办理户口迁移的,按照第一百零三条办理。
第一百零五条院校毕业生入伍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2年内,在我省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以提交《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退出现役证书,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移。
第一百零六条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到省属和中央在闽单位,或者到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后重新派遣,《户口迁移证》上的户口迁入地址与实际就业单位地址不符的,提交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接收单位签章后的《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和《就业协议书》或者《劳动合同》,由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
第一百零七条院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户口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办理落户:
(一)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本地亲友处;
(二)就业单位集体户;
(三)工作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
第一百零八条原籍我省的院校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原籍或者现家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一)省内院校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
(二)省外院校毕业后,户口在省外院校学生集体户;
(三)在省外院校就读期间和毕业后出国出境就业就学,要求户口由省外学生集体户迁回原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的;
(四)省内院校应届毕业生继续在本省大中专院校就读,且户口在继续就读前学校集体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