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条省内院校招收本省户籍的学生,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十七条省外院校招收本省户籍的新生,需迁移户口的,提交《录取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签发《户口迁移证》。
第九十八条省内院校招收省外户籍的学生,入学时由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决定是否迁移户口。需迁移户口的,在新生入学报到后,由学校提交下列材料统一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手续:
(一)招生计划文件;
(二)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办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
(三)《录取通知书》;
(四)《户口迁移证》。
第九十九条户口已迁入我省院校学生集体户的省外生源学生,在省内院校应届毕业后,继续在本省其他院校就读的,提交《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网上迁移手续。
户口已迁出我省的省内生源学生,在省外就读后考入本省院校继续升造的学生,应当将户口直接迁往原户籍所在地。
第一百条学生转学的,提交转出、转入双方院校签章以及双方院校学生学籍管理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一)原籍我省学生从省外院校转入省内院校就读的,应当提交《户口迁移证》,回原籍地公安派出所申办落户手续;
(二)省外生源从省外院校转入省内院校就读的,应当提交《户口迁移证》,向现就读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落户手续;
(三)省内院校转到省外院校就读的,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签发《户口迁移证》;
(四)户口已迁入我省的省外生源学生在省内院校之间转学的,向现就读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户口网上迁移。
第一百零一条户口已迁入我省院校学生集体户的省外生源学生退学,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凭学校批准文件签发《户口迁移证》,将其在校户口迁回原籍。
原籍我省的省外院校学生退学,提交学校批准文件、《户口迁移证》向原籍或者现家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落户手续。
第一百零二条毕业生离校时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由学校统一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签发《户口迁移证》,并负责送达毕业生本人。
第一百零三条毕业生离校时已在我省落实就业单位的,提交下列材料,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