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陕西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规定制度及户籍中心电话
2015年4月16日星期四10时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陕西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副厅长雷鸣放介绍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女士们、先生们:
3月19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5〕12号),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文件,标志着我省户籍制度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一、我省《意见》的出台背景
2014年7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对全国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要求。9月,省委、省政府发布了《陕西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明确了新时期我省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战略任务和目标举措。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于去年10月正式启动,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发改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国土厅、住建厅、农业厅、卫计委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2015年2月26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二、我省《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创新人口管理、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等6个部分。
《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政策措施和实现路径。要求要适应新型城镇化需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宽户口迁移政策。要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以关中城市群为主体形态,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要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意见》指出,改革要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强迫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要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紧密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要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