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入户介绍信;
(2)调令、命令;
(3)随迁人员名单;
(4)劳动人事部门或乡、镇、街道出具的随迁配偶无工作证明;
(5)原籍户籍证明;
(6)合法固定处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口簿。
军官家属随军入户,所需材料:
(1)干部家属随军呈批报告
(2)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批文;边防、消防总队政治部门批文;边防、警卫系统的公安厅、局政治部门批文
(3)劳动人事部门或乡、镇、街道出具的要求迁入人无工作证明
(4)要求迁入人原籍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
我市征集,批准服现役的义务兵,被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或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凭部队师(旅)以上机关出具的相关决定和证明,到原征集地派出所予以恢复户口。
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落户,凭民政部门退伍安置办公室开具的《入户介绍信》,直接予以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