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及收养已登记常住户口未成年人;
2、干部、职工调动、录用;
3、复员、转业、家属随军;
4、投资兴业、人才引进;
5、购房、分房、自建房、受赠或继续房产;
6、留学回国、入境定居;
7、大中专学生入学,毕业(肄业、转学、退学)
8、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解除劳教;
9、其他符合规定的户口迁移。
办理材料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及收养已登记常住户口未成年人;
夫妻一方要求投靠我市城区配偶的,且配偶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可在配偶的常住地入户。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
(2)《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3)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
(4)居民身份证
父母要求投靠我市城区子女的,且子女必须是成年人,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可在子女常住地入户。需材料:
(1)本人申请
(2)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
(3)关系证明
(4)居民身份证
(2)持《户口准迁证》回原籍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派出所落户
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未婚子女要求投靠我市城区父母的,父母一方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可在父母的常住地入户。需材料:
(1)本人申请
(2)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
(3)关系证明
(4)成年子女提供未婚证明
2、干部、职工调动、录用;
(1)市、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令,省直属的单位和部门须有上一级主管单位的调令
(2)接收单位证明
(3)本人及随迁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
(4)随迁配偶婚姻证明和住所证明
(5)已成年子女提供未婚证明
3、复员、转业、家属随军;
转业干部凭组织、人事部门入户介绍信及所附的随迁无工作的家属名单办理落户手续,随同调动工作的配偶,凭劳动或人事部门同意调入的证明予以落户。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