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户籍改革新政,石家庄户口迁移政策(3)

户口政策2018-08-03李一老师

2.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并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包括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聘用或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一年以上的;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一年以上的;从事自由职业,并办理居住证一年以上的人员。

3.获得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社区公共地址办理落户。

4.在我市投资20万元、年纳税达到1万元以上的投资经商人员,可直接在投资地或社区公共地址办理落户。

(三)放开直系亲属人员投靠落户城镇限制。具有我市市区、县(市)城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户籍的人员,取消合法固定住所的限制,其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等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办理投靠落户。对属于挂靠在我市的常住居民户口(不包含人才中心学生户),申请直系亲属投靠的,需要户主提供书面同意落户的证明;对属于落户单位集体户的常住户口,需单位出具同意落户证明,可在单位集体户中建立家庭户。

(四)放宽一般人才落户限制。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或中专、中技类人员,本人可以在我市市区、县(市)城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的单位集体户或社区公共户申请办理落户。

(五)引进高层次人才到我市落户。对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在我市城镇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以及规模企业和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技术骨干、特殊岗位急需特殊人才,自愿迁入我市的,可将户口落入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社区公共地址或亲属家庭户,同时准予申请本人及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随迁落户。

三、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一)改革公安人口统计制度。按照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按户口性质划分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统计,建立与统计部门统计口径一致的人口统计制度。户籍在城镇的统计为城镇户籍人口,户籍在其他区域的统计为农村户籍人口,准确、客观地体现我市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

(二)建立社区公共户口。在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在本辖区内租用的保障性住房、其他租赁房屋及尚未确定归属居委会、门牌号的固定住所居住,但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无亲属关系的迁入人员,可以在社区公共户口上落户;对符合户口迁入政策条件,无合法稳定住所,成员间存在家庭关系的,可在社区公共同址上建立家庭户。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的人员及家庭户成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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