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4〉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15〉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
〈16〉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
〈17〉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18〉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此外,十六周岁以上者,在本市(市辖区)、本县范围内迁移的,应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交一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跨市(市辖区)、县范围迁移的,须提交二张大头照。
(一)市内迁移
1、城市居民因婚姻嫁娶、分(购)房等原因需要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结婚证、房屋产权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迁移人的照片(16周岁以上者每人交一张一寸黑白大头照),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迁出和迁入手续。
2、对正在施工的新建住宅小区等,公安机关应在建设中主动协商有关部门尽早确定地名,并提前编制楼门牌号码,以避免影响群众落户。对已建成尚未命名和未编制门牌号码的,要先采取临时措施,为入住居民办理落户手续,同时积极商有关部门解决地名等问题。不得以新建住宅未设居委会、未装安全防盗门、未建自行车存车棚等为理由,不给群众办理落户手续。对原住居民搬走户口未迁出的,可先为新搬入的现住居民办理落户手续,再采取措施动员原住户尽快办理迁出手续。
(二)几种特殊对象的户口迁移、登记及管理
1、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落户出国(境)
〈1〉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公民,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的《公民因私出境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
〈2〉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国(境),并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入境许可证后,属因私出国定居、就业和自费留学的,应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的《批准出国(境)通知单》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其他短期出国一年以内的,只办理出国登记,不注销户口。公派出国留学一年以上的公民,由本人或单位指定专人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3〉已批准出国,因故未去的,原则上应在原住地给予恢复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