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取消“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者,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取消“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报考当年在省招委会确定的测试项目范围内,经测试认定达到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标准的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取消“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5.取消“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取消上述加分项目后,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体育特长生可选择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或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考试招生,或其他体育学类专业招生。考生的相关学科特长、科研特长和创新潜质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对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的考生,按照有关程序,高校可破格录取或单独考试录取。
(二)取消部分我省地方性加分项目
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部分我省地方性加分项目。
1.取消“侨眷考生在所报黑龙江省属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取消“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牺牲未被评定为烈士的人员子女或者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子女,总分达到所报省内院校投档线,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取消“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综合素质全面的普通高中应届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取消“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所报黑龙江省属高校招生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