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另外在少数民族政策方面,除了少数民族加分政策以外,其它加分政策都将取消。
2016年黑龙江高考加分项目
(一)保留和完善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
1.保留“烈士子女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保留“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保留“经省台办审核确认的台湾省籍考生和经省侨办审核确认的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调整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5.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和经省民委审核确认的户籍在自治县、民族区、民族乡镇且学籍在户籍所在县的高级中等学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在报考全国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二)调整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照顾加分项目
1.经省民委审核确认的户籍在我省的鄂伦春、赫哲、鄂温克、柯尔克孜、达斡尔、蒙古、锡伯、俄罗斯族考生,在报考黑龙江省属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2015年1月1日前取得我省高中学籍的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参加2015年、2016年、2017年高考时,在所报黑龙江省属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一项分值。
2016年黑龙江高考减少加分项目
(一)取消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
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高考加分项目。
1.取消“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