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高考科目安排顺序表,黑龙江高考科目及分数

黑龙江高考2018-11-26王新老师

黑龙江高考科目安排顺序表2016,黑龙江高考科目及分数

2016年全国夏季高考时间基本都已经公布,下面我们来看看黑龙江省在2015年的高考具体安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是国家教育考试,是政府行为。各地招委、地方政府对高考工作负有组织领导和实施监管责任。为健全高考考务工作制度,保障高考的正常实施,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经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批准外,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第三条高考的目的是为高等学校选拨新生提供考试成绩,同时也要有助于中等学校的素质教育和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

第四条高考的基本原则是安全、公平、科学、规范。

第五条高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外语听力光盘,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第六条高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各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在省招考办领导下组织实施。教育部和省招考办设立教育考试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考试中突发事件的处置。

  2015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第七条各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应根据省招考办规定和要求,进一步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高考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

第八条各级招考办要配备与所承担的高考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九条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保守秘密,熟悉业务,工作认真,身体健康,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未发生违规和严重过失行为。考试工作人员要实行岗位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经考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执证上岗。主考、监考、巡考、考务和保管试题人员等主要岗位须签订责任书后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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