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补贴发放形式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存入残疾人账户。
五、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免于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六、资金渠道
今后,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依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等部门统筹研究确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列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范围,由残疾人户籍所在区县财政予以统筹安排。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七、监督管理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管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套取,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