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南京市户籍并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
2、符合下列四项中任一项:(1)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2)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3)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4)无业无固定收入或低保家庭内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二)护理补贴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南京市户籍并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或二级、需要长期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且时间持续6个月以上。
其中:居家助残护理服务对象应是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
二、补贴标准
1、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低保标准50%发放生活补贴。
2、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
3、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4、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补贴。
5、无业无固定收入三、四级精神、智力的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40%发放生活补贴。
6、低保家庭内的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40%发放生活补贴。
7、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或二级,需要长期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且时间持续6个月以上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130元护理补贴。
8、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或二级,需要长期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且时间持续6个月以上的居家重度残疾人,除按第7条标准发放外,另由服务组织提供每人每月400元标准的助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