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无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应当暂时调离可能导致流产的劳动岗位。
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孩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除给予42天规定产假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还可以享受最长为56天的延长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哺乳期女职工不用上夜班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不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等。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不少于一次的妇科检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由县级以上政府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