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临时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解决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29. 临时救助是缓解城乡困难群众阶段性基本生活困难的一项好政策;
30. 突发基本生活困难不要慌,民政临时救助政策帮你忙;
31.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32.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3.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34.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 2 -
则;
3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36.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37.城乡低保,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给予救助;
38.城乡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低保家庭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办理低保变更手续;
39.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停发其低保金;
40.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41.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42.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救助;
43.需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4.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45.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