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省市县分别设立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中心,归口本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管理,对下级退役军人管理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乡(镇、街遒)、村(社区)设立退役军人管理服务站。各级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中心应当有机构、 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办公场所、有交通通讯保障,不断提升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水平。注重把信 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干部 选配到各级退役军人管理服务机构工作。鼓励选用、聘用优秀退役军人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将退役 军人管理服务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章政策落实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囯家和省有关退役军人的优抚安置政策,依法妥善安置退役军人,保障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国家和省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和政法系统年度增加的编制,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可按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第十三条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 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囯家有关规定执行。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安置后参加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相关待遇。落实好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提前退休和特困救助等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对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人员,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接收安置手续,落实各项待遇。
军队复员干部在地方重新就业后,由所在单位按照其实际从事的工作岗位确定待遇,军龄应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
第十六条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在机 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囯有、囯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安置,当地政府在接收退役士兵6个月内完成安置任务,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十七条积极推行公平、公正、公开的“阳光安置”办法,建立按贡献大小排序、按序选岗的工作机制,确保服役时间长、对囯防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在此基 础上,研究探索专业人才就业推荐和双向选择工作机制,努力做到人尽其才、人岗相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