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
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5日
(此件发至县处级)
河北省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主席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退役 军人管理服务工作,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暫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 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军官、文职干 部和士兵。
第三条退役军人是党和国家重要的人才资源,是新时代中囯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在服役期间为囯防和 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囯家和社会的尊重、 优待。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对退役军人政治上关心、工作上关照、生活上关怀,大力营造全社会尊重尊崇退役军人的浓厚氛围。
第四条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坚持以新时代中囯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 策落实、突出就业创业规范管理、优化服务质量、履行主 体责任、严格监督考核为原则,切实维护和保障退役军人 合法权益。
第五条退役军人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自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 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 河北贡献力量。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 摆在突出位置,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党政主要领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七条各级党委、政府成立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党政主要领导分别担任组长和第一副组长,与退役军人事务有关的党委常委和政府副职、同级军事机关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有关党委常委兼任。
第八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在党委、政府领导 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退役军人管理服务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