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河北省退役军人政策(完整版)(4)

国家政策2018-10-09才子老师

第十八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安排退役士兵上岗。不得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第十九条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退役士兵服役年限和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 工龄,按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安置后下岗(失业)和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 件已办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中有就业意愿的,应当优先安排公益岗位,并通过再就业解决其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问 题。

第二十一条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给予1次性经济补助。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 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籍退役军人,应当自确定其身份的当月起按规定标准发放生 活补助金。

第二十三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在生活、住房、医疗等方面予以保障。退出现役的五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和按囯家规定享受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伍军人,申请保障性住 房或者农村危房改造的,在同等条件下,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优先予以安排。

第二十四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按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所需 经费由县级财政支付。

第二十五条一级至六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和七级至十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七级至十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门诊费用,以及按国家规定享受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的门诊费用,按不低于其生活补助费用总额百分之十的标准给予补助,发给本人包干使用, 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支付。

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除享受囯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同时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