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公车补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3)

国家政策2018-08-06王新老师

通过上述文件,我们可以了解,发放(包括以报销形式发放)给职工的公务用车补贴,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需并入职工“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那么准予税前扣除的公务费用的标准到底是多少呢?按照国税发[1999]058号规定,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可由省级地方税务局调查测算,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由此可见,国家税务总局将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权利下放到地方政府及相关税务部门。对此,部分省市出台相关文件进行了明确,其中: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黑龙江省等省市规定了具体的准予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公务用车补贴标准;深圳市等省市规定了单位发放的公务用车补贴全额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云南省、山东省等省市虽出台相关文件,但具体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仍然待定,企业发放公务用车补贴需全额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税。目前各省具体规定如下:
   一、辽宁省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76号)第三条规定: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其职工以现金或实报实销方式取得的车改补贴收入,均扣除70%的公务费用后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最高限额为每月2500元,超过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未备案的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其向职工个人支付的现金补贴或限额内实报实销的公务用车费用,均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中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辽宁省该文件的规定,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公务用车补贴,个人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标准为公务用车补贴的70%,但最高限额每月不得超过2500元。但需要企业特别注意的是,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经核实后报省局备案,未备案的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发放或报销的公务用车费用,需全部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二、大连市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公务用车费用及通讯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7号)文件规定: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700元。实际发生额不超过2,7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2,7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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