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流转机制。以村级自治组织为主导,通过批新退旧、余缺调剂、补偿收回、依法收回等方式,引导和促进宅基地使用人腾退宅基地。农村村民在申请新增用地建房时,原有住房可以拆除的,在办理批准文件前应自行拆除旧房,将原宅基地无偿退还给村集体,依法注销原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若拒不拆除旧房、退还宅基地的,可停止办理审批手续。在坚持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前提下,经本村村民委员会或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允许村民将原合法的住宅调剂给本村符合建房条件的其他村民。在农村有合法房屋(宅基地)的非农户和在城镇有稳定职业、稳定住所的农户,自愿放弃宅基地的,可按其依法登记占用的宅基地面积、合法住房及其他建筑分别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退出的宅基地(包括房屋)由村民委员会收回,可有偿调剂给本村其他成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