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指标如何分配,审批程序怎么走?
坚持堵疏结合
保障合理建房需求
改革农民建房审批管理。以委托方式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及供地审批权限下放给乡镇人民政府,在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涉及农民建房由规划、国土分局办理审批。区规划、国土部门要向乡镇派驻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审查报批与监管。创新方法,实行规划、国土农民建房“一个窗口受理、一张表格填报、一批人员踏勘、一个批准结果”的审批管理模式,实行联勘联审制度。由乡镇负责,规划、国土、综合执法等部门参与,对农民建房用地批前、批中、批后进行全程监管,实行建房竣工验收制度,未通过验收的,不得发放产权证书。
多头筹措用地指标。市、区两级要把农民建房专项指标、增减挂钩指标、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下山脱贫异地搬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等各项指标用足用好,保障农民建房用地需求。市政府每年将农民建房专项指标分解下达给两个区,区里应根据无房户和危房户的数量,将农民建房专项指标分解下达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统筹安排使用。市区农民建房指标安排要向中心村、集聚建设村倾斜,对控制发展村以盘活利用存量宅基地为主,对禁止建设村不得安排用地指标。除农民公寓式集聚点建设外,城市规划区255平方公里以内不安排农民建房指标。为通过指标安排引导农民建房管理秩序,市政府决定,自2016年开始,对省切块下达的市区农民建房专项指标,市政府预留20%进行统筹安排,其余80%分解下达到两区。市预留的农民建房统筹指标,实行用地指标分配与农村建房管理、违法用地管控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相挂钩的分配机制,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无违建村”“无违建乡镇”以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成绩突出的的村可从预留农民建房指标中给予一定指标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推行农民建房村级民主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要依法行使村民自治职能,涉及农民建房的村,要制订完善农民建房村规民约,建立民主决策和公开制度,保障农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建立农民建房用地有序规范调整机制。以乡镇为单位,对本区域内的农居点布点、建房轮候排序、规划选址、指标安排等按规定组织讨论和公示。凡没有进行公示或者经查实有违规安排建房的,一律不安排用地指标。对拆旧建新、选用统一户型等事项,推行农民建房履约保证金制度,通过村规民约或签订协议规范保证金收取和管理。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农民建房用地由村级组织负责调整,不调整到位的不安排用地指标。乡镇政府指导鼓励有条件的村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开展分号选地。推行“准建公示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