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镇江市宅基地出售买卖政策细则

国家政策2018-07-30李天扬老师

2018镇江市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镇江市宅基地出售买卖政策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保护耕地资源,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镇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依法取得用于建设居住房屋(含附属用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二章宅基地规划与利用

第五条市、辖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用地规模,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必须向镇村布局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

倡导集约用地的建设模式,在市和辖市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停止新批独门独院宅基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通过兴建多、高层农民公寓或农民新村,双拼联排等引导农民进行集中居住安置;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开展农村居民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置换城镇住房保障试点,实现农村居民向城镇居民的身份转换。

第六条各辖市、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等镇村规划。市、辖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协助辖市、镇人民政府做好镇村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其他非耕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在规划撤并村庄内翻建住房,禁止新、扩建住房。

第八条市、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当地农村宅基地的年度计划指标。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市或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t">其中占用耕地的,辖市、区人民政府应负责组织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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