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职责,负责对市场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管,由市分管领导任主任,市农工办、市纪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金融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农工办。各辖市(区)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切实承担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动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各项任务。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责任部门,落实目标任务。农经部门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的建设,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的日常工作和业务指导;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在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管理办法、规避交易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查处;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各地要落实流转交易市场机构和场所,配备专职人员,确保交易市场正常运行。
(二)强化政策扶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要实行市场建设和运营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或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措施,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安排必要的工作培训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组织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人员、村(居)干部的业务培训,健全和完善产权流转交易争议调处机制,逐步提高专业化水平。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群众、基层干部了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目的和程序,关心和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确保农民群众成为市场建设的参与者和受益者。要及时了解、宣传推广、学习借鉴先行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典型示范引导,推动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四)加强监督管理。要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要积极鼓励引导农民个人的产权进入市场流转交易,但不得搞行政命令,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要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主管部门要做好纠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