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大庆市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大庆市宅基地出售买卖政策细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查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及《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申请、审查、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
第三条 宅基地建设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必须经区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条 宅基地建设项目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报请乡(镇)政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新建宅基地,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
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宅基地建设。
凡村内空闲宅基地和空闲地可以安排新建住宅的,不得向村外扩展,不得批准占用耕地。
第六条 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中应明确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的布局、用地规模、发展方向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等。
第七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城市近郊和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250平方米。
第八条 农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