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村村民;
(二)未申请和使用过宅基地;
(三)其他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
第九条 农民申请宅基地,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户口簿或户口证明;
(二)户主身份证明;
(三)《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
(四)村委会意见及公示材料;
(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农民申请宅基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民持户口簿到本村村委会填写《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经村委会审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送乡(镇)政府审核。
(二)宅基地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村委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7天,公布无异议的,村民持相关资料到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
(三)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受理宅基地用地申请后,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用地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用地标准、村屯内是否还有空闲宅基地没有利用,组织村民填写土地登记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呈报区国土资源分局。
(四)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报件,组织到现场勘察,出具勘测定界图和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组织报批材料。
(五)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土地权属、地类、用地规模、用途等进行核定,对符合规定的,上报区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法报省、市政府批准。
(六)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到宅基地所在村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七)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区国土资源分局,按程序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农民住宅改建、扩建需到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备案且不得超出原宅基地范围,超出原宅基地范围的,需要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村民因升学、就业、当兵、民办教师转正等情况不再使用宅基地的,允许在本村内流转,但必须按“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 村民以盈利为目的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非本村村民或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