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前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各国有农、林、牧场职工住宅及各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09〕10号)同时废止。
国家政策2018-07-28王华老师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前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各国有农、林、牧场职工住宅及各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09〕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