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大庆市宅基地出售买卖政策细则(3)

国家政策2018-07-28李天扬老师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前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各国有农、林、牧场职工住宅及各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09〕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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