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佳木斯市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佳木斯市宅基地出售买卖政策细则
1、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进行权利(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
《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如果宅基地房屋通过买卖转移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房屋买卖,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还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如果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房屋根本就没有发生转移。
2、宅基地购买者的资格有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购买者(受让主体),有资格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如果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不符合法定的条件。解决方法:转让时,购买者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转让后原则:“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宅基地遵守“一户一宅”的标准。双方进行宅基地买卖是,应该满足这个标准的限制。
如果宅基地数量超标,以后进行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超过部分需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合法转让宅基地:
(1)转让宅基地的人自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农村住房(其中含宅基地);
按照“一户一宅”原则,每家每户只允许一个宅基地进行确权,剩余的宅基地将被收回归集体所有,因此多余的宅基地不可以买卖。
(2)同一村集体内部农户转让;
只允许一个村集体的农户进行转让,外村或者其他村集体的农户无法进行转让。
(3)买宅基地的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
现在农村很多年轻人没有宅基地,以至于没有地方进行房屋的建造,转让可以缓解并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