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非法买卖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禁止未按照批准用途、面积、位置建房。
第二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超过廊坊市 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未按批准位置易地建房的,由廊坊市区土地管理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和其他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廊坊市区土地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