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医疗保险如何报销的呢?小编整理详情如下: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1月2日发布了《关于将特殊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了包括伊马替尼、达沙替尼在内的40种特殊药品报销政策。
一、保障对象
特殊药品的保障对象为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含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人员中符合特殊药品使用限定支付范围的患者(以下简称参保患者)。
二、待遇标准
全市统一执行省人社厅确定的40种特殊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参保患者使用特殊药品,须先按省级确定的比例自付后,再按我市乙类药品目录管理办法执行。
参保患者在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指定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特殊药品发生的费用,已纳入我市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可按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标准执行,未纳入我市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特殊药品,按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执行,由统筹基金支付。
三、服务管理
强化对特殊药品管理,建立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管理机制,规范用药,合理施治。
(一)定点医疗机构: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在本统筹区内定点综合医院中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资质的医院,作为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
(二)责任医师: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从严从紧”“专科专治”原则在本院选择品德优良、专业技术水平高、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医师担任特殊药品责任医师。
参保患者经诊断需使用特殊药品治疗的,经特殊药品定点医疗
机构通过全市金保工程结算系统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同意后,按规定使用特殊药品。
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材料包括:患者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相关医疗文书(病理诊断、影像报告、免疫组化报告、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同时,完善特殊药品台账管理,每月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报送纸质版备案。
(三)定点零售药店:已确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药店的,将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药店作为特殊药品定点供应单位。购买特殊药品需凭责任医师开具的处方。